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232號
SJEV,113,重小,1232,202405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蘇羽彤(原名簡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經查,被告之戶 籍即住所已於原告起訴前變更至臺東縣○○○鄉○○村00鄰○○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 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