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054號
SJEV,113,重小,1054,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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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李冠珍
原告與被告林婌芳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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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