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315號
SJEV,112,重簡,1315,2024050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反訴原告 陳志強
反訴原告 陳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李余信嘉律師
反訴被告 陳李屘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
其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