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274號
FSEV,113,鳳補,27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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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菁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美蕙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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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