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醫簡字,112年度,1號
FSEV,112,鳳醫簡,1,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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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駿龍

被 告 陳谷銘
訴訟代理人 楊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十六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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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