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原訴字,112年度,1號
KSBA,112,原訴,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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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永振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初來7鄰4號
             送達代收人 王秀美
             住新北市蘆洲區仁愛街70巷14號4
              樓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 律師
 王琬華 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設臺東縣海端鄉海端村山界路43號
代 表 人 胡金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俊彥 住同上
傅爾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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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