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監救字,113年度,3號
KSTA,113,監救,3,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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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啟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聲請假釋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 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 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 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由聲 請人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 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倘法 院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 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未敘明聲請訴訟救助事由。三、查聲請人以「行政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並無記載任何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或提出相關事證,無從釋明本件有何窘於 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未能信其有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情形;是聲請人未能具體釋明本件有何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依前揭規定由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 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參照上開說明,實難認定其為無資 力。又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結果,該 分會並未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提供聲請人法律扶助,此有該 分會113年3月4日法扶嘉字第1130000056號函在卷可憑(本 院卷第23頁),堪認本件並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 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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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