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785號
KSEV,113,雄補,78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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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85號
原 告 伍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陳莉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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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