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717號
KSEV,113,雄補,71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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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17號
原 告 陳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恩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47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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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