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645號
KSEV,113,雄補,645,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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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乃輝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弘凱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18號),則如經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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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