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504號
KSEV,113,雄補,50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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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春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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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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