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鑑定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131號
KSEV,113,雄小,131,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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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秋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禾麗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鑑定費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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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