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聲 請 人 林華芸 相 對 人 曾淇澤 相 對 人 張桂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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