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39號
KSEV,113,雄司補,39,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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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友財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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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