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呂志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美玲間返還合夥利益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