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19號
KSEV,113,雄司補,1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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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羅苡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衣岑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之陳
報應為為新臺幣(下同)220,02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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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