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4年度,644號
SYEV,94,營小,644,2005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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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肆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叁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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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