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058號
KSEV,112,雄簡,1058,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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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林士堯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3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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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