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13年度,18號
KMEV,113,城小,18,20240425,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吳怡璇
被 告 蔡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9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2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9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