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洪宇亮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慧麟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3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