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3年度,203號
FYEV,113,豐小,20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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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2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尤軒晨即尤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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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