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豐易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15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淑玲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經告訴人吳怡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