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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3年度,251號
HLEV,113,花小,25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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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劉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花補字第38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原 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卷第6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見卷第67-73頁)。原告逾期 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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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