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919號
KSYV,112,監宣,919,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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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伍雅雯


相 對 人 伍主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女,相對人於民 國112 年2 月7 日因車禍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關係人伍其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所明定。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13年1月2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 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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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