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97號
KSDV,113,訴,39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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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馮肇基
被 告 王威閔
黃國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27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85,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威閔黃國碩與其他年籍不詳之人共組詐 騙集團,王威閔並負責指揮黃國碩及其他成員對外收購人頭 帳戶,及負責發放收簿酬勞、擔保工作成果,並得自旗下收 簿手之業績朋分獲利。王威閔黃國碩與其他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不法詐欺之故意,由某成員於111年4月22日11時21分 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紫萱之帳號聯繫原告,佯稱可 透過VIP=KS短線飆股諮詢分享群組網址投資云云,致原告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9日10時18分許,將5,000元匯入 林韋庭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內後,又陸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 定帳戶,至111年7月7日止,共計匯款5,015,000元,隨後欲 辦理出金時才發覺遭騙,致原告財產權受損。基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15,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有關原告主張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獲利話術詐騙,致陷於 錯誤而將4,885,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林韋庭帳戶( 匯款日期、匯入帳戶及戶名如附表所示),受有損害等事實 ,經原告明確指出遭詐之手法、匯款時點及金額、入款帳戶 及戶名,甚為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認,且其中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亦 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0、493號刑事案件為相同之認定 ,足可採信。至於原告雖主張遭詐騙之金額應為5,015,000 元乙節,經查閱原告於刑事案件警詢所陳述之匯款日期及金 額,合計應為4,885,000元(見原告111年7月8日調查筆錄) ,故本件即以4,885,000元採認為原告受騙之金額。 ㈡本件原告遭詐騙之情事,就被告參與執行之分工,在於收集 林韋庭之帳戶,以便由詐欺集團成員先行測試供原告匯入第 1筆5,000元後,集團成員得以續行以同一或其他人頭帳戶詐 欺原告。基此,被告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計畫性、整體性 之方式行騙原告,被告並非僅單純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 供使用而已。基上,被告客觀上雖在前階段參與詐欺行為, 但應採認被告所為者既為計畫性、結構性犯罪之一部,應就 全部詐欺結果負損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上述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4,8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 之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見送達證書,附民卷第9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至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 出,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 匯入銀行帳號、戶名 1 111年5月9日 5,000元 彰化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0、林韋庭 2 111年5月16日 1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李世堡 3 111年5月30日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林文祥 4 111年6月2日 4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蘇立元,000000000000、劉信維 5 111年6月14日 9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蘇立元 6 111年6月24日 300,000元 永豐銀行光明分行:00000000000000、李泰興 111年6月24日 650,000元 台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楊家欣 7 111年6月27日 550,000元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劉鎮守 8 111年7月5日 1,560,000元 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黃玫蕙 9 111年7月7日 300,000元 台新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蘇立元營業部:00000000000、劉信維 總計 4,8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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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