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52號
KSDV,113,訴,35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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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宇文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借據第32條約定,因本契 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 18、20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 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宇文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1日 邀同被告余承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其中㈠50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 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約定按月繳納本息,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1.905%, 計為年利率為2.75%,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時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為1.595%加上1.905%,計為年利率3.5%;㈡100萬元 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 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 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1.5%) 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 為1%;自110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 前為0.84%)加1.91%,目前為年利率2.75%,機動計息,嗣



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時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 為1.59%加上1.91%,計為年利率3.5%;㈢50萬元部分,約定 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約定按月繳 納本息,利息計付方式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融 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1.5%)減1.4%,目 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自110 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為0.84%) 加1.91%,目前為年利率2.75%,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 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違約時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為1.59%加上1 .91%,計為年利率3.5%。上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宇文國際 車業有限公司自112年8月起即未依約還款,按兩造間之借據 第10條第1款、第11條第1款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迭經催 繳無效,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 余承衛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3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1 紙、催告書暨回執聯影本2份、催收紀錄卡影本2紙、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臺灣土地銀行公告指 標利率變動表各1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3、65 至6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求償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41,862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78,847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240,359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以上合計求償金額為新臺幣961,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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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文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