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92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燕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13年3月8日,而台端聲請狀 所載為113年3月18日,係誤載或附錯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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