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8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所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 書請求被告清償所欠貨款,而依上開契約書第16條約定:「 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台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被告繼 承該契約債務,亦受該約定拘束,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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