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7號
KSDV,113,司拍,9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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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韋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暨其上165建
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
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潘韋潔、債務人吳承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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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