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3號
KSDV,113,司拍,93,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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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福榮



聲 請 人 陳光志


相 對 人 吳簡月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吳俊圻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十二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登記在案,嗣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經繼承移轉於相對人,並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潮寮北     301 16.02 全部   2 高雄 大寮  潮寮北       302 94.95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8 潮寮北段30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40.08 二層:53.2 屋頂突出物:3.71 騎樓:13.12 合計:110.11 全部   潮安路109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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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