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12號
KSDV,113,司拍,11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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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
0地號暨其上901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
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
地址。)
二、相對人陳昱辰、債務人鐘莉芸杜文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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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