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8572號
KSDV,113,司執,38572,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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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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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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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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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及商業保險投保等情形 ,然相對人設籍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2乙情,有本 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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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