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0731號
KSDV,113,司執,3073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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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731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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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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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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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3年3 月20日雄院國113司執心字第30731號執行命令命其於7日內 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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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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