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05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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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務 人 俞陳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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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
款資料後執行,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丹鳳郵局有開戶資料,惟該第三人設址於
新北市○○區○○路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
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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