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0051號
KSDV,113,司執,30051,202404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05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務 人 俞陳素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 款資料後執行,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丹鳳郵局有開戶資料,惟該第三人設址於 新北市○○區○○路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 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