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21號
KSDV,113,司促,772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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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金佳斌(原名:金奕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4,415元 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13,908元 民國10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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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