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646號
KSDV,113,司促,764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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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章華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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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