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債 權 人 芝加哥B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俊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高雄巿啟智協進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人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宋俊欣當選為主任
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