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昌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昌順於民國112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4月16日止累計164,969元正未給付,其中159,060元為本
金;4,61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莊昌順於民國112年05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至民
國117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
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226,128元正未給付,其
中216,311元為本金;8,52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莊昌順向債
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
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4月07日止累計27,379元正未給付,其中26,392元為消費
款;9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3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060元 莊昌順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6311元 莊昌順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392元 莊昌順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