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05號
KSDV,113,司促,7205,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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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中銘(原名:廖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及暨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中銘(原名:廖盈傑)於民國89年05月17日向聲
請人借款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
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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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