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04號
KSDV,113,司促,7104,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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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3月28日、112年4月1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9
日止,帳款尚餘147,285元,及其中本金138,902元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
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617元 李偉國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285元 李偉國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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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