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45號
KSDV,113,司促,674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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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璿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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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