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237號
KSDV,113,司促,6237,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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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邱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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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