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009號
KSDV,113,司促,6009,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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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
債 權 人 黃翊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玉如、蔡岳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撤回對蔡岳倫之聲請(3萬元之本票及借據皆未有蔡岳
之簽名或蓋章;2萬元之本票其非發票人,借據其為出借人
)。
三、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若無法提出,利息起算日請變更
自支付命令之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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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