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25號
KSDV,113,司促,562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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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5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黃舒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7,434元 112年6月25日 16% 002 4,131元 112年7月25日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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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