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506號
KSDV,113,司促,550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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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伍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戴德賢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2、本件原法定代理人戴德賢已死亡)。
二、陳明是否撤回對戴德賢之支付命令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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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