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70號
KSDV,113,勞補,70,202404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梁家珍


被 告 賈書恒即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771,056元【醫療費用120,673元+工資補償228,726元+精神
慰撫金400,000元+資遣費493元+預告期間工資21,164元=771,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
、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部分250,3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7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元。綜
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640元(8,480元-1,840元=6,64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