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10號
KSDV,113,勞執,1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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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哲誼
相 對 人 鼎曜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2年8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36,000元之內容,其中23,64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12年8月2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 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 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 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12年8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以證明,又相對人迄今 為止,僅給付新臺幣(下同)12,355元後,未依調解內容繼 續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華南銀行存摺封 面及內頁與本院電話紀錄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 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23,645元,聲請人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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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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