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益全
王瑞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治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938,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20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