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9號
KSDV,112,訴,209,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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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謝宜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蕙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
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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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