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93號
KSDV,112,訴,109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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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陳凱婷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
被 告 林文傑
邱博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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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