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陳凱婷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
被 告 林文傑
邱博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